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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粤港澳水污染防治机制 保障港澳供水安全
27日下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分9章,共67条,包括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章节。
  建立五级河长湖长制,实现监管无死角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水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建立健全广东省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需要。“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已于去年11月修订或通过,从立法体系上看,尚缺少水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该负责人说,目前广东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还存在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企业的法定责任落实有待加强、河长制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对此,《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明确各级河长湖长水环境监管的职责。全面压实责任,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监管无死角。
  异地引水工程,应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针对目前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异地引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要求,全方位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跨地级以上市建设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异地引水工程,应当在取水口和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道或者渠道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直接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利用船舶运输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行。
  此外,在异地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动。禁止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以及大量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禁止在异地引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以及种植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加强区域水污染防治合作,共同治理水污染
  区域协作跨流域治水,也是此次立法的亮点。目前,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条例》草案增设“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推进省际间的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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