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酒、假烟、假饮料 四人被判刑
近日,天元区法院审结一起售假案,被告人张某、李某、简某、邹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2千元至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李某从简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酒、郎酒、劲酒、海之蓝酒和红牛饮料等商品销售给张某。张某伙同邹某将进购的假货销售到醴陵市的零售商店、餐饮店。
2018年4月至7月,邹某还在网上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供张某、邹某在醴陵市对外销售。经核实,简某、李某、张某、邹某售假金额从7万元至12万余元不等,非法获利6千元至2万5千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