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要及时完整
饮用水安全保障如何,人民群众高度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中发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还存在短板,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袁驷委员在专题询问中就此提问: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强化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
随着群众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人们对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的需求也在升级。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涉及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多个部门,不仅一些边远地区个别城市要尽快还上欠账,各地在信息公开的质效上,也仍有很大改进创新空间。
近日,环保公益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首次针对全国120个环保重点城市的水质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显示,多数城市的水质信息公开较为及时,但距全面、完整和友好地发布信息尚有差距。根据规定,被评价城市应按季发布县级水源地水质报告,但仍有27个城市尚未达标;地级以上水源地应每年、县级水源地每两年监测和发布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但86个城市未按规定公开2018年度监测结果。此次评价过程中还发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水环境质量信息”所包含内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水质信息公开程度高低不一。
上述评价结果提醒我们,水质信息公开不仅要及时,更要避免随意性,解决好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完整等问题。对此,需要明确公开标准,增强信息公开的规范性。相关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供水企业水质、末梢水水质信息公开细则,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频率、格式等要求,构建信息主动发布、线上线下公开、专家解读、舆情收集与回应、沟通协调、责任追究等机制。同时,持之以恒地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使水质信息公开更加规范有效。
水质信息公开工作做得好不好,群众最有发言权。为增强信息公开效果,还需完善制度,创新举措,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比如,建立水质信息公开义务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监督员,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再比如,可借鉴生态环境部推行空气质量排行的经验做法,构建国家及省市级水质排名机制。这不仅可以为公众监督提供直观依据,还能营造“比学赶帮”“创先争优”的履职氛围,促进各地饮用水质量不断提升。
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任重道远,要不断提质增效,进而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打赢饮用水安全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