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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小区29楼扔下两罐饮料砸伤女子!此前还多次抛下剪刀、装修板材等→
两个装满饮料的易拉罐接连从29层被抛下,其中一个砸在了自己腿上。回想起一个月前发生的事,夏女士仍然后怕不已。
3号楼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
夏女士在西安市高楼路龙湖香醍蓝湾小区3号楼底商经营了一家装修店。6月28日,她在店门口被从天而降的一个易拉罐砸伤,却至今没有找到肇事者。
“那天下午6点多,我正往店里走,一个易拉罐从楼上掉下来,砸在了我的小腿上。”夏女士说,易拉罐掉到地上后已完全变形,饮料溅落一地。“当时腿很疼,我几乎都站不住了,但紧接着又一个易拉罐掉了下来,万幸这次掉进了花丛,没有砸到身上。”夏女士说,两罐饮料看着都未打开,一罐是可乐,一罐是雪碧。
“当时只是腿疼,没有明显外伤,就回家冰敷了一会。”夏女士说,但之后的两周里,腿疼一直持续。7月11日,夏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存在右侧膝关节外伤后改变、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可疑撕裂等问题。
夏女士向小区物业反映了此事,物业查看监控后反馈,只能看到易拉罐是从3号楼1单元29层公共区域窗户被扔出来,但无法看到是谁所为。
7月24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了龙湖香醍蓝湾小区,夏女士的商铺位于3号楼的裙楼部分,在单元楼体的基础上向外侧延伸。“如果易拉罐是楼上不小心掉落,应该掉在裙楼的楼顶,除非有人故意向外扔,否则不会掉在商铺前的空地。”夏女士说。
夏女士告诉记者,此前3号楼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剪刀、啤酒瓶、各种生活垃圾都扔下来过,还有次扔下来一块装修板材,这要是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
监控只能看到饮料是从29楼公共区域抛出的
记者在3号楼1单元29层看到,安全通道旁有个朝向西北的窗户,窗户正下方是底商所在的裙楼,根据位置推算,砸伤夏女士的易拉罐即是从这扇窗户扔出。记者在现场看到,29层的窗户目前已被人为固定,只能打开一条缝隙,但楼上楼下同一位置的窗户仍然可以正常打开。
随后,记者陪同夏女士来到龙湖香醍蓝湾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之前3号楼曾多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2022年还让全楼业主签署了相关倡议书,并对业主和住户进行普法和宣导。
针对夏女士的遭遇,工作人员展示了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3号楼1单元高层接连有两件物品抛出。工作人员称,经过视频比对,只能看出抛物的窗户是29层公共区域的窗户,但现场没有监控,无法找到当事人。目前已将监控视频提供给警方,并将全力配合调查工作。
夏女士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她已向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报警,并于7月23日取得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法律分析
无法确定是谁高空抛物时楼上的人都要“补偿”
2023年,北京市丰台区政府曾发布一则普法案例:市民方女士在某小区内遛弯时,走到24号楼楼下,忽然从楼上飞下来一个酒瓶砸到了她的肩膀,造成她锁骨骨折,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方女士的家人找不到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的住户,便找到物业,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认为自己已经在电梯内对所有住户进行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安全提示,自己不应当承担对方女士的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目前,我国高层住户不断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也屡有发生。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此可知,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但是能够确定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在该案中,方女士被24号楼高空抛下的酒瓶砸伤,因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方女士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如果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原则上由24号楼的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比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当天确实不在家的住户。此外,如果物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责任。
判决案例
从三楼连扔两把菜刀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介绍,《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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